办理机构:企业注册处 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为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。
办理时限:开业(10天)其他30天
申办手续:(变更)
1、申请报告;
2、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(委托书)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;
3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;
4、依照《公司法》作出的变更决议;
(1)名称变更: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;
(2)经营范围变更: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,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(3)住所变更:住所证明,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,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;
(4) 负责人变更: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;
5、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;
6、《营业执照》和IC卡.
申办手续:(注销)
1、申请报告;
2、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(委托书)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;
3、董事会决议;
4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;
5、《营业执照》和IC卡。办理程序:办理程序:(开业)受理→审核→核准→发照办理程序:(变更)受理→审核→核准→发照办理程序:(注销)受理→审核→准予注销
收费标准及依据:登记注册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(个人独资、合伙企业);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;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,户300元,价费字[92]414 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为450元变更名称、住所、法人代表、股东或投资人、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、经营范围、经营方式、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 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,户,100元价费字[92]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。
办理依据:
办理依据:(变更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)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)。
办理依据:(注销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)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)